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今日起,“职业放贷”人凉凉,非法放贷认定标准意见出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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今日起,“职业放贷”人凉凉,非法放贷认定标准意见出台

发布时间:2019-10-23 热度:

10月21日,两高两部(高法、高检、公安、司法)发布了《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》的通知,也就是“非法放贷意见”,一时间借贷行业风声鹤唳,这份文件看名字就知道高利贷、套路贷的好日子要到头了,具体文件是如何规定的?何时实施?有哪些细节?跟着万金融小编,帮你解读。

今日起,“职业放贷”人凉凉,非法放贷认定标准意见出台
 
《意见》都有哪些规定?
《意见》将打击目标锁定社会危害性最为突出的非法高利放贷,明确在定罪量刑时以单次实际年利率超过36%的非法放贷为基准,并且从非法放贷数额、违法所得数额、非法放贷数量以及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几个方面,规定了“情节严重”和“情节特别严重”的具体标准。规定10月21日起生效施行。本次将放贷行为定罪为“非法经营罪”,构成犯罪行为将入刑。
 
非法放贷涉嫌什么罪名?
意见规定:违反国家规定,未经监管部门批准,或者超越经营范围,以营利为目的,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,扰乱金融市场秩序,情节严重的,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(四)项的规定,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。
其中“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”,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(包括单位和个人)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。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,发放贷款次数按照1次计算。
 
“情节严重”、“情节特别严重”的情形有哪些
“情节严重”:实际年利率超过36%,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:
(一)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,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;
(二)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,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;
(三)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,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的;
(四)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、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。
 
“情节特别严重”:实际年利率超过36%,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:
(一)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,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5000万元以上的;
(二)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,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2000万元以上的;
(三)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250人以上的,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750人以上的;
(四)造成多名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、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特别严重后果的。
 
另外,小编还了解到以下两种情况但凡有一样,且非法放贷数额、违法所得数额、非法放贷对象数量达到标准的80%以上分别认定为“情节严重”“情节特别严重”。
(一)2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;
(二)以超过72%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的。
 
催收手段如何认定
《意见》规定,纠集、指使、雇佣他人采用滋扰、纠缠、哄闹、聚众造势等手段强行索要债务,尚不单独构成犯罪,但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的,应当按照非法经营罪的规定酌情从重处罚。为强行索要因非法放贷而产生的债务,实施故意杀人、故意伤害、非法拘禁、故意毁坏财物、寻衅滋事等行为,构成犯罪的,应当数罪并罚。
 
放贷“老手”或有重新做人的机会
《非法放贷意见》第八条规定,本意见自2019年10月21日起施行。对于本意见施行前发生的非法放贷行为,依照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“国家规定”的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法发〔2011〕155号)的规定办理。
就是2019年10月21日之前的非法放贷行为,要作为法律适用问题,逐级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。如果是2019年10月21日之前的非法放贷行为,参照最高院的回复,将很可能不会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。但之后的非法放贷行为,将严格按照《非法放贷意见》执行,也就是说,这可能给了所有目前的从业者一个“重新做人”的机会。对于司法解释的溯及力,一般理解为自刑法生效之日起。
 
如果有小伙伴表示看不懂,最后,小编做几点总结:
1、首先就是要搞懂这个非法经营罪,顾名思义,首先要有牌吧,想放贷也不能无证经营,没牌又想干那就是违法!36%的红线是硬标注,超了就罚,更不能巧立名目搞套路。
2、其次,不能以此为营生,说白了国家不可能让你躺着就赚钱,经常性放贷是不行的,高利贷不能作为一个正当职业,2年干10次,就要吃牢饭了。
当然这其中也规定了,如果你向亲戚朋友借钱的话,是不会违法的,但是不能通过亲戚朋友宣传。
3、再就是意见规定的,“数”(个人超过200万、单位超过1000万)“钱”(个人超过80万、单位超过400万)“人”(个人找了50个人放贷、单位150人),超过就是违法犯罪。
4、场景金融平台或许还不在监管范围内,目前也未发现有场景金融平台因为向客户收取息费被查处的情况,希望以后能规范起来。小编也相信,国家的一次次重拳打击,换来的必将是整个行业的欣欣向荣、有规有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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